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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文創實驗區企業信用促進會章程
北京市朝陽區文創實驗區企業信用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朝陽區文創實驗區企業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文創實驗區信用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Beijing Chaoyang Culture Industry Innovation Experiment Zone,縮寫為CI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北京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朝陽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倡導會員信用自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之間交流與合作,提倡誠實守信、遵守商業道德和商業信用;加強與其他社會組織、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系;不斷提升會員信用意識,鼓勵會員企業主動披露信用信息、自覺使用信用產品,建立信用檔案、積累信用記錄;堅持“以信用促進企業融資,以融資推動企業發展”的信用體系建設發展戰略,為會員企業在融資、擔保、投資和商業往來中的信用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監督和規范文創實驗區企業的信用行為,促進建立完善的區域信用體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傳播文創實驗區信用建設理念,不斷優化文創實驗區信用環境,打造文化企業信用品牌,推進北京建設全國文化中心,打造全國文化產業信用首善示范區。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北京朝陽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場所是: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甲12號1103室、1105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組織開展北京朝陽國家文化產業創新實驗區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政府部門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信用專題調研,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為文創實驗區企業融資、資產管理等提供專業的信用服務;開展信用培訓及相關研討、交流、展覽展示等活動,與國內外同類協會組織合作交流;承擔政府授權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使用在文創實驗區管委會備案的信用中介機構所出具的文化企業信用報告,無負面信用記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創實驗區文化企業、金融和其他服務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文創實驗區信用促進會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按申請表要求填寫并準備相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在投(融)資、貸款擔保、政府資金支持、商業往來等方面享有本團體的快捷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依法納稅,信用自律,信息披露;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通過會員年檢、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在三日內對文創實驗區信用促進會發布的通知給予有效回復的會員視為同意會員大會議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五)受理事會委托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聯絡各理事單位;
(七)根據會員年度信用狀況提出會籍調整建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黨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凡有三名以上黨員,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的審核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8 月 2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北京市朝陽區文創實驗區企業信用促進會